日常中经常面临的涉烟违法行为主要有五种,即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本次涉烟违法行为风险提示向大家介绍——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是指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有关对于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的认定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0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最高限量异地携带卷烟” ,把乘坐交通工具和徒步搬运等方式作为“ 携带”的认定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1993年2月15日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联合下发的国烟专(1993)第7号“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为限(二者合寄时也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时不得超过十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四项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无证运输卷烟相关规定,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
行为表现形式:无证运输(托运)在承运人明知所运输的物品为烟草专卖品的,属于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价值的10%-20%罚款。在执法实践中,如果承运人存在收取高额运费、帮助伪装 、主动绕道运输等情形的,一般可认定为明知,这里的“明知”即故意,过失不构成此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