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相关单位、县市区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双牌县、回龙圩、金洞管理区政务中心:
现将《永州市推行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数据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7月31日
永州市推行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社会信用对提升全市政务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的支撑作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推行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通知》(发改财金〔2025〕565号)要求,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增强获得感,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省委十二届七次会议决策部署,全面深化社会信用体系改革,强化信用信息惠企应用,坚持“数据赋能、统筹协调、应替尽替、迭代完善”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信用代证”工作,切实解决经营主体开具证明繁、难、久问题,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一)违法违规记录定义
本实施方案所称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记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的记载。除具有法律效力文书确认的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违规记录。经营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违规记录,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二)适用区域
市场主体申请专用信用报告,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证明自身在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
(三)实施领域
在全市37个领域推行专项信用报告代替领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相关信息“一个平台共享”、企业申请“一站式完成”、无违法情况“一纸证明”,为企业提供方便、高效、规范的服务。具体范围包括:城市管理、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安全生产、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科技、交通运输、税务、知识产权、水利、消防安全、电信监管、发展改革、公安、检察公诉、法院执行、民族宗教、商务、审计、广播电视、体育、国防动员、粮食储备、药品监督管理、档案管理、地震、气象、邮政管理、烟草专卖、退役军人管理、林业、统计。
(四)应用场景
在全市推行专项信用报告代替领域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包括金融(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银行贷款等)、商务经营(如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优惠政策兑现、资金申请或奖励、评优评先、表彰等)等场景。各级政府部门要求相关市场主体开具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以专用信用报告代替原有相关证明,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应用对象
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均可以申请开具专用信用报告。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依托市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全市发展改革、工信、教育等领域涉及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记录的相关数据。各数源单位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原则,向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本地区、本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记录,并对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省级部门掌握的数据,可回流的积极申请数据回流,确保数据应归尽归、全量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以下任务均需县市区、管理区、经开区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二)系统开发部署。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专项信用报告查询专区,公布相关办事指南和操作流程,完善自主查询、下载、打印、咨询、投诉等服务功能,免费向社会提供服务。各地要设置政务服务窗口、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信用报告渠道为经营主体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
(三)丰富拓展应用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可围绕优环境、促发展,依法依规拓展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为更多类型的经营主体提供便利。鼓励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广泛应用专项信用报告。研究推进与其他市州进行数据共享,推动专用信用报告涵盖市场主体在外省市有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责任单位:市数据局等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要统筹推进、密切跟踪《实施方案》落实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发挥现有协调推进机制作用,确保各项任务全面落地落实。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经营主体违法违规记录信息“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信息归集共享、信息核对纠错机制,全力支持推行“信用代证”。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切实做好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确保经营主体充分知晓和享受便利,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信用代证”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强化权益保护。经营主体对专项信用报告记载的信息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经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流转至相关部门处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反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