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近日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与本所风险状况相适应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洗钱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客户身份资料及业务记录保存、反洗钱信息保密、宣传培训、内部审计和检查等内容。
《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定期识别、评估本所面临的洗钱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和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措施和程序以管控洗钱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本所实际,指定专人负责本所的反洗钱工作。
对于客户阻挠、妨碍、拒绝配合尽职调查或者存在其他客观上无法完成尽职调查的情形,《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拒绝承接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业务关系,并根据情况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此外,《办法》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公开信息,综合考虑客户特征、业务目的、业务性质、资金或资产来源和用途等因素,对下列客户及业务采取与洗钱风险相匹配的强化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来自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属于国家司法、执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发布的涉嫌洗钱及相关犯罪人员;属于外国政要、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外国政要或者国际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家庭成员、密切关系人;存在其他较高洗钱风险情形。